(2015)城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贺晨涛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晨涛,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贺晨涛,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日霞,山西北岳(广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大同市格兰云天E座602室。法定代表人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久成,山西焦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晨涛与被告大同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晨涛于2015年7月15日以被告与邢春青网签合同已撤销为由,当庭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晨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本院退还原告100元,其余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继东人民陪审员 赵志军人民陪审员 李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