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2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冠斌诉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及石家庄高新区聚胜纸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冠斌,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石家庄高新区聚胜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2195号原告:董冠斌,男,汉族,1955年5月17日生,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李富国,男,汉族,1956年9月4日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委托代理人:王风江,男,汉族,1957年10月16日生,住石家庄市正定县。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地址:藁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小年,该公司经理。被告:石家庄高新区聚胜纸业有限公司。地址:石家庄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松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钱程,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王志清,该公司员工。原告董冠斌诉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谐纸业公司)及石家庄高新区聚胜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胜纸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郝路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9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风江、李富国、被告和谐纸业公司及被告聚胜纸业公司委托代理人钱程、王志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经朋友介绍,我与和谐纸业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约定:原告出借金额为10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收益率为9%,每月给付收益补偿金3000元,收益补偿金共计9000元。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给付原告8%违约金。合同到期后,和谐纸业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后经催要,甲(和谐纸业公司)、乙(董冠斌)、丙(聚胜纸业公司)三方协商于2014年3月8日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甲方同意以租金偿还乙方债务,并授权丙方直接将租金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对因本债权产生的利息放弃追偿权。具体方式: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将债务按比例分四次由丙方在租金范围内直接给付给乙方;三方协议签订当天,聚胜纸业公司按协议在租金范围内给付董冠斌债务的25%即第一期25000元,后三期余款75000元到期后未能如期偿付。故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和谐纸业公司给付借款75000元;二、被告和谐纸业公司给付借款100000元自2014年1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0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和谐纸业公司、聚胜纸业公司给付借款75000元自2014年7月10日起至被告还清款日止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用以证实双方的权利与义务;2、银行汇款凭证、借款收据,用以证实和谐公司的实际借款金额;3、三方还款协议一份,用以证实三方同意用租金偿还借款的事实。被告和谐纸业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借款情况属实,只是无能力偿付。被告聚胜纸业公司辩称:我公司按协议于2014年3月8日用租金支付和谐纸业公司欠董冠斌债务的25%即第一期的25000元属实,其余款项未付是因藁城法院已向我方发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租金依法冻结,现在没有到期应交的租金给付原告,故原告起诉我方没有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对我方的起诉。经庭审质证,二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三组证据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7日董冠斌与和谐纸业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其中合同约定:“董冠斌向和谐纸业公司出借金额为100000元。借期为三个月,自2013年10月17日至2014年1月16日,期间收益率为9%,补偿金分三次给付,每月给付一次,收益补偿金共计9000元。违约责任为如和谐纸业公司逾期给付收益补偿金,每逾期一日给付董冠斌8%的违约金”。另外,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和谐纸业公司未依约偿还董冠斌借款100000元。后经董冠斌催要,和谐纸业公司同意用聚胜纸业公司所欠其租金给付董冠斌借款,经协商,甲(和谐纸业公司)、乙(董冠斌)、丙(聚胜纸业公司)三方于2014年3月8日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为:甲方同意以租金偿还乙方债务,并授权丙方直接将租金支付给乙方,同时乙方对因本债权产生的利息放弃追偿权。具体方式: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当日将债务的25%由丙方在租金范围内直接给付给乙方;15%于2014年7月10日前给付;25%于2015年1月10日前给付;35%于2015年7月10日前给付。三方协议签订当天,聚胜纸业公司按协议给付董冠斌第一期款25000元,之后,因其他案件的协助执行事宜,本院依法冻结了聚胜纸业公司应向和谐纸业公司支付的租金,致使本案剩余后三期款75000元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收据、银行业务凭证、本院(2014)藁执字第0024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三方还款协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所述借款事实及所欠借款75000元,和谐纸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与二被告协商达成的三方还款协议的主要内容是被告和谐纸业公司授权被告聚胜纸业公司用其所欠的租金偿债,并不是和谐纸业公司的将债务转让给聚胜纸业公司,因此,双方在履行三方协议第一期还款义务后,因聚胜纸业公司欠和谐纸业公司租金被法院冻结,导致被告聚胜纸业公司未能按三方协议给付董冠斌剩余款项,未偿付原告的本金75000元及逾期利息仍应依约由被告和谐纸业公司承担,故其主张被告聚胜纸业公司给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和谐纸业公司逾期偿付借款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请求被告和谐纸业公司给付余欠借款7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原告在三方协议中已放弃对和谐纸业公司利息追偿权,故其请求和谐纸业公司给付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给付借款利息不当,应给付原告75000元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给付原告董冠斌借款75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7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董冠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第一项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37.5元,由被告石家庄和谐纸业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路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孟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