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李志华与李志强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华,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华,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84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志华与被执行人李志强之间的(2014)龙民一初字第103号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志强已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共348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