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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隋纪国与王乐义、杜广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隋纪国,王乐义,杜广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577号申请执行人隋纪国,居民。被执行人王乐义,居民。被执行人杜广霞,居民。本院在执行隋纪国与王乐义、杜广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民初字第2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乐义名下有住宅楼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乐义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大城后村住宅楼一套,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过户、买卖、抵押、转让、不得擅自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贵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