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民初字第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余抒蔚、夏正生与夏正生、杨香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抒蔚,夏正生,杨香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民初字第1283号原告:余抒蔚。委托代理人:徐懿,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嘉薇,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正生。被告:杨香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抒蔚与被告夏正生、杨香云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抒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0元,由原告余抒蔚负担。审 判 员 杨 莹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叶佳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