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5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诉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5503号原告胡某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女,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后,向原告胡某某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预交诉讼费通知书》载明:“请在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40410元,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经核实原告自2015年7月6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也未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继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