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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史某某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女,史某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闵刑初字第168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A(上海)织品服装有限公司成品科科长助理,户籍地X;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X,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B服装洗涤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地X,暂住地X;因本案于2015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5)144号起诉书指控��告人王某某、史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A(上海)织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品科科长助理期间,利用负责核对、汇总送洗面料数量等职务便利,伙同为该公司提供洗涤服务的上海B服装洗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业务员被告人史某某,采取修改发料单、送货单面料数量等方式,侵吞A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18,333.84元。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被依法抓获,当日,被告人史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两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史某某家属代���退赔上述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A公司王某、华某某、苏某某的证言,B公司史某甲的证言,A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情况说明、劳动合同、在职证明、差异表、发料单、送货单、面料出入库记录、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史某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资金共计人民币1.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案发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二、被告人史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史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三、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审判员  赵宇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贝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