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芳与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孙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孙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芳,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被告:孙万龙,男,7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孙万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会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