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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李芳与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孙万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孙万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平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李芳,男,1943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被告:孙万龙,男,7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芳诉被告白城市查干浩特岭下镇人民政府、孙万龙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会军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辛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