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张鹏与章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章权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26号原告:张鹏,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章权国,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鹏与被告章权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鹏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张鹏负担。审判员 周会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江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