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淑荣、周连仲诉被告杨远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荣,周连仲,杨远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613号原告:张淑荣,女,196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周连仲,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远珍(曾用名杨霞),女,1967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任雪冬,系辽宁襄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淑荣、周连仲诉被告杨远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淑荣、周连仲无故离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张淑荣、周连仲负担。审 判 员 唐守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秋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