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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唐伟与国际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伟,国际刚,师秀云,贾若芹,张立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328号原告:唐伟。被告:国际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师秀云。被告:师秀云。被告:贾若芹。被告:张立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伟诉被告国际刚、师秀云、贾若芹、张立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伟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0元,诉讼保全费720元,共计1107.50元,由原告唐伟负担。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务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