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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少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少民初字第113号原告崔某某,男,1981年1月4日生,汉族,济南市燕柳小学教师,住济南市。被告柏某某,女,1975年3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齐鲁细胞治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某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某某负担。审 判 员  高玉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丁 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