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四川泸州十建公司与卧龙神厨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099号原告四川省泸州市第十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十建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大道中段30号。法定代表人石美华。被告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神厨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双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十建公司与被告湖北神厨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十建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神厨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或者到期债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湖北卧龙神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500000元的财产或者到期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陈洪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