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非诉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与句容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句容市国土资源局,句容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句非诉行审字第44号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句容市华阳北路。法定代表人涂长坤,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敏,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毛一峰,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句容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宝华镇栗庄村。法定代表人金夏。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宝华镇栗庄行政村6938平方米(合10.4亩)集体土地;没收被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宝华镇栗庄行政村6938平方米(合10.4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6938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仅于2015年5月29日缴纳罚款69380元。2015年6月20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同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2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退还非法占用的宝华镇栗庄行政村6938平方米(合10.4亩)集体土地;没收被申请人非法占用的宝华镇栗庄行政村6938平方米(合10.4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颖人民陪审员 李盛兰人民陪审员 李胜琴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桂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