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戴德仁与邓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德仁,邓媛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097号原告戴德仁,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委托代理人谢日胜,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媛娜,女,198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宁市江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德仁诉被告邓媛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诉讼费800元,原告已预交400元,还需预交400元,原告应于本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补足诉讼费。款交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江南支行营业室,户名: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备用金专户),账号:01×××49,逾期不预交,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 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艳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