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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玉珍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珍,柳淑香,丁景林,丁景慧,丁景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656号申请人王玉珍,女,194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莱州市。申请人柳淑香,女,1911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丁景林,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海员,住莱州市。申请人(兼柳淑香、丁景林、丁景涛的委托代理人)丁小玲,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丁景慧,女,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人丁景涛,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北京市海淀区。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玉珍、柳淑香、丁景林、丁小玲、丁景慧、丁景涛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玉珍、柳淑香、丁景林、丁小玲、丁景慧、丁景涛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7月1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丁铭南名下,坐落于莱州市市区玫瑰苑西区1号楼六单元二层西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权证市区字第2002013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州国用(06)第0262号】,由甲方王玉珍继承,归甲方王玉珍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