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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原告徐婷婷与被告焦勇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婷婷,焦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通山民初字第260号原告徐婷婷,女,199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慈口乡茶园村一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9112014484。委托代理人夏敬全,通山县通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焦勇,男,1984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住通山县大路乡宾兴会村一组。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407031033。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婷婷与被告焦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婷婷于2015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徐婷婷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婷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英舒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鑫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