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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刘丽君与李康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君,李康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1-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君。被执行人李康厚,农民。刘丽君与李康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丽君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李康厚,也查询不到其身份证号码,无法查询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临清市人民法院(2013)临商初字第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张其华审判员  许志豹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