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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亚西与张泗雪、代胜林、熊作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西,张泗雪,代胜林,熊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26号申请执行人王亚西。被执行人张泗雪。被执行人代胜林。被执行人熊作平。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泗雪、代胜林、熊作平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亚西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张泗雪、代胜林支付40万元本金及利息;熊作平担保支付20万元本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三被执行人为按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职权查明担保人熊作平有川Z-EE7**号、川Z-F63**号车辆。被执行人张泗雪、代胜林、熊作平有房产,本院作出裁定:对熊作平所有的兰德酷路泽牌川Z-EE7**车辆予以查封(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具体下落)。查封期限为二年。因熊作平、张泗雪、代胜林的房产在银行有贷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对他们的房产进行处置。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被执行人下落时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眉东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宋 平执行员 刘剑锋执行员 於国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