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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终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15终00650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诉李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白计红,襄垣县创新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李丽红,王雪成,申六定,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终字第00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朝阳路西侧万基大厦1、5楼。负责人赵春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凡子,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垣县创新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刘红伟,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岗,男,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留庆,男,襄垣县王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丽红,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襄垣县创新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售票员,现住该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雪成,男,195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待王镇郭张弓村**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六定,男,1966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博爱县清华镇西关*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福岗,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开元,男,该单位职工。原审原告白计红,男,1965年3月4日出生,汉族,襄垣县创新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司机,现住该公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薛凡子,被上诉人襄垣县创新城乡公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岗、李留庆,被上诉人李丽红,被上诉人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开元、原审被告白计红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雪成、申六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公交公司晋D210**号车辆的车在事故发生时已经导致报废,该车鉴定的直接损失费用35400元并予以了支持。但对已经报废的车辆根本无法修复也不可能再营运情况下,再计算25.5个月停运损失是否妥当,请重审予以考虑。综上,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民初字第6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国刚代理审判员  李国君代理审判员  董新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慧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