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寿县国土资源局与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王圩教会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王圩教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行执申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陶玉兵,局长。被执行人: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王圩教会,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王国保,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寿县丰庄镇薛湖街道王圩教会非法占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寿县国土资源局寿国土资处(2014)16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钊审判员 姚 望审判员 夏梁荣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凯附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