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21号申请人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灿。委托人陈世民。申请人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2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26050677,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5日,到期日期:2015年6月25日,出票人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号7210302010200088,收款人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账号50001063800050000979,票面金额为1500000元,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洛阳市长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