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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阜阳市润博公司诉薛光晓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市润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薛光晓,朱海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民一初字第00397号原告:阜阳市润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州十一路东侧、颍五路南侧。法定代表人:田秀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白中,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光晓,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被告:朱海影,女,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阜阳市润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薛光晓、朱海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润博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先勤审 判 员  周 彪人民陪审员  赵会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静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