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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民龙初字第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贾某与阳新县洋港镇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阳新县洋港镇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龙初字第00083号原告贾某,男。被告阳新县洋港镇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某,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会河,阳新县龙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程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诉被告阳新县洋港镇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开庭时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成传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绪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