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扶民初字第12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宋海军、胥喜连申请解除赵国志银行存款民事裁定书解除保全裁定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军,胥喜连,康冬利,赵建勇,赵国志,喀什鑫昊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扶民初字第1252-3号原告宋海军,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住扶沟县。原告胥喜连,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出生,系宋海军之妻,住扶沟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任发亮,系扶沟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康冬利,女,汉族,住新乡市长垣县。被告赵建勇,男,汉族,系康冬利之夫,住新乡市长垣县。被告赵国志,男,汉族,系赵建勇之父。住新乡市长垣县。被告喀什鑫昊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疏勒县。法定代表人朱国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海军、胥喜连诉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扶沟分公司和被告康冬利、赵建勇、赵国志以及被告喀什鑫昊管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4)扶民初字第1252-2号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本案调解结案,康冬利、赵建勇、赵国志以及喀什鑫昊管业有限公司已经履行(2014)扶民初字第1252号民事调解书所限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国志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自治区分行喀什地区分行泽普昆仑路支行的存款329522、07元的冻结,卡号为6212263012000632119。审判长 李国会审判员 顾孝勇陪审员 赵守信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