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郭秀梅犯拐卖妇女、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秀梅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0号罪犯郭秀梅,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日作出(2012)静刑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秀梅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郭秀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郭秀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郭秀梅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秀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2年3月7日起至2022年9月6日止),罚金1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