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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徐翠菊与刘位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翠菊,刘位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徐翠菊。被执行人刘位宗。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舟普六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5年3月20日,本院作出(2015)舟普六执民字第3-2号执行裁定,依法裁定就地查封了被执行人刘位宗所有的放置于舟山市普陀区台门永丰塑料厂区内的四台织网机(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刘位宗所有的放置于舟山市普陀区台门永丰塑料厂区内的四台织网机(详见查封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国行审 判 员  李向锋代理审判员  郑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齐培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