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法执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保国申请执行路宝山、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国,路宝山,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677号申请执行人张保国,男,汉族。被执行人路宝山,男,汉族。被执行人宋海军,男,汉族。本院执行的张保国申请执行路宝山、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4)文民三初字第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宝山、宋海军名下银行存款贰拾贰万柒仟玖佰壹拾肆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 波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李东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