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少民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甲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少民初字第0202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李彪,江苏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甲业。原告王某诉被告董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纪艳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彪、被告董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因婚前了解不够,结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无法继续生活,两人因家庭琐事和孩子的事情经常争吵,直到2014年底,原告才得知被告在2001年曾吸毒,原告认为两人夫妻关系却已破裂,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董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董某甲辩称,我对原告有感情,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吸毒,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一子董某乙。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上述事实,有原告王某提交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本案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系合法夫妻关系,并育有一子,应当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在所难免,二人尚无根本性矛盾,今后双方只要注意自己的言语方式,努力改正不良习惯,互谅、互让,和好是可能的,现原告王某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故应当认定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综上,本院对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董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用24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0301040009094(上诉人将上诉费交款凭证连同上诉状一并交与本院)。代理审判员 纪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乔博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