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