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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718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李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