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东民初字第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文彤,刘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彤,刘浩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东民初字第1705号原告李文彤,男,,汉族,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李秀龙,男,现在包头市青山区。(系原告女婿)被告刘浩,男,汉族,现在包头市东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彤诉被告刘浩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文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文彤负担。审判员 王培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