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执字第5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与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58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上海玉瑞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被执行人段兴瑞,女,1967年11月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被执行人段凤美,女,1983年7月,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申请执行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3日前按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河南玉清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玉瑞科技(安阳)药业有限公司、段兴瑞、段凤美名下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封志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