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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吕民一终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冯建威与苏玉龙、苏鹏程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4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甲。委托代理人崔承宇,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乙。原审被告苏乙。上诉人苏甲因与被上诉人冯乙、原审被告苏乙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苏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承宇、被上诉人冯乙、原审被告苏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51元,退还上诉人苏甲。审 判 长  王晓瑜审 判 员  张晓艳代理审判员  吕 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雷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