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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0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朝阳西街348号。法定代表人秦继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住所地:平罗县崇岗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建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宁夏昊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华乐碳素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2014)石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475672元,诉讼费9687元,合计4853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485359元及执行费7180元。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进行查找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终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将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运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