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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孙天兴与袁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1570号原告:孙天兴。委托代理人:袁杭天。被告:袁永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天兴与被告袁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天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4元,依法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孙天兴负担。审判员  冯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