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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贵刑执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杨灯玉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灯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贵刑执字第1354号罪犯杨灯玉,捕前职业农民,原,是累犯,现在广西平南监狱服刑。平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6日以(2013)平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灯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2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10月24日止,于2013年3月21日送广西平南监狱服刑。执行机关广西平南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日在平南监狱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灯玉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并提供了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手册,奖励审批表等材料证实。在本案审理期间,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贵检(平)减意(2015)35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杨灯玉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但执行机关在对该犯提请减刑时并没有从严掌握,而是按照改造表现和奖励分数给予最高的减刑幅度,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罪犯杨灯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表扬(折合14分奖励分)。2013年6月至2015年3月,累计奖励分达92.93分。另查明,该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是累犯;该犯至今未履行原判罚金一万元的缴纳义务。上述事实有本案生效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减刑审核表、改造鉴定表、奖惩审批表、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灯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具备了法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是累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该犯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检察机关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的意见,本院综合考虑该犯履行罚金刑缴纳义务的态度从严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灯玉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升审判员  黄裕和审判员  廖赞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银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