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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陈素梅与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素梅,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4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素梅。委托代理人陈习华。委托代理人李安国,上海向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荣。委托代理人陶建国,上海政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素梅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四(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陈素梅系江苏省户籍来沪从业人员,1963年12月5日出生,于2010年4月25日入职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从事公厕保洁工作,末份劳动合同为自2013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陈素梅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职期间,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为陈素梅缴纳了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的社会保险,工资以现金签收形式发放,每月数额不等。陈素梅在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最后工作至2014年7月15日,工资发放至该日。上海市闸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2011年6月13日及2012年8月29日作出《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准予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及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对清道、清厕、倒粪站、废物箱岗位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原审法院另查明,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出具《关于陈素梅劳动争议单位准备的材料》一份,载明:“陈素梅女1963年12月出生,原系上海闸环中兴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外来从业人员,2010年4月与上海闸环中兴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月进入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6月10日根据岗位要求(厕所保洁员50周岁退休或退工)及她在工作中不良表现单位向她提出7月中旬结束工作。2014年7月16日正式离开我公司。”原审法院又查明,2014年10月4日,陈素梅向上海市闸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支付2014年7月15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551元,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202,071.80元,支付2008年5月1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238,461.30元。该仲裁委于2014年12月18日裁决对陈素梅的所有请求不予支持。陈素梅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要求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支付:一、2010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163,086.77元;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1,843元。原审审理中,陈素梅称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明知陈素梅于2013年12月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于2013年12月1日与陈素梅签订劳动合同,且为陈素梅缴纳社保至2014年6月。陈素梅还称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按月支付陈素梅工资且为陈素梅缴纳社保,陈素梅为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提供劳动且接受上海闸环北站公司管理,双方系劳动关系而非承包关系,故上海闸环北站公司系违法解除。上海闸环北站公司则称因陈素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与其终止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上海闸环北站公司在与陈素梅签订承包协议的基础上又签订劳动合同主要是为便于将陈素梅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缴纳社保,双方实际按承包合同执行。关于工作时间,陈素梅称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上五点至晚上十点,没有休息日,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每天派人检查厕所卫生情况,对陈素梅进行考勤,每月收取陈素梅填写的服务日志且在服务日志中填写检查情况并签字。陈素梅每隔一小时就要将公厕打扫一遍,约需30分钟,其余时间就在公厕休息室休息。为证明上述情况,陈素梅提供上海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日志一组予以佐证。上海闸环北站公司对服务日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称系陈素梅自行制作,陈素梅、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为承包关系,上海闸环北站公司定期派人检查厕所的卫生情况及陈素梅是否在岗,陈素梅在岗时间确实为早上五点到晚上十点,但工作时间由其自行支配,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不对陈素梅进行考勤。上述事实,除陈素梅、上海闸环北站公司陈述外,由陈素梅提供的闸劳人仲(2014)办字第1387号裁决书、2013年8月至11月工资明细、2014年1月至7月工资明细、2010年4月至2014年6月陈素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上海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日志一组、2013年12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陈素梅劳动争议单位准备的材料、照片两张及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提供的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决定书、2012年8月5日至2013年8月4日、2013年8月5日至2014年8月4日公共厕所承包合同等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陈素梅提供上海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日志一组以证明延时加班的事实,上海闸环北站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否认对陈素梅进行考勤,而陈素梅亦自认每隔一小时将公厕打扫一遍约需30分钟,其余时间在公厕休息室休息。故综合陈素梅的举证情况、当庭陈述及其岗位性质,原审法院难以认定加班事实的存在,对于陈素梅要求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支付2010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请,难以支持。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陈素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以此为由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故对陈素梅要求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亦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陈素梅要求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2010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的延时加班费人民币163,086.77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陈素梅要求上海闸环北站环境卫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21,843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陈素梅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素梅上诉称,因公厕环境原因,陈素梅不具备在公厕内休息的条件。即使陈素梅工作之余坐在那里休息,由于休息时间是不连续的,不可能形成通常意义上的休息。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陈素梅不存在加班事实,无事实依据。陈素梅每天的工作时间是早上五点至晚上十点,居民使用公厕的频率高,陈素梅需要及时保持公厕内的卫生,其工作状态是持续性的。陈素梅与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之间系劳动关系,而非所谓的承包关系,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陈素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陈素梅原审时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上海闸环北站公司辩称,2012年8月之后双方系承包关系,工作及休息时间由陈素梅本人自由支配,故不应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因陈素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海闸环北站公司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素梅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依据。另,陈素梅的诉请已过诉讼时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陈素梅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仲裁委员会审理期间,该委另查明“申请人(陈素梅)另称其每天开门后先擦桌子、台盆、拖地板、墙壁,每隔一个小时都要打扫一遍,这些事做完正常情况需要30分钟,剩下的时间申请人就坐在自己的休息室,休息室是在厕所里面,…”。原审审理期间,陈素梅对于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另查明”部分无异议。陈素梅又称“…公厕有休息室,不工作时在休息室休息…”。以上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原审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及时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陈素梅要求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支付延时加班工资,对此陈素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陈素梅提供了上海市公共厕所保洁服务日志以证明延时加班的事实,上海闸环北站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否认对陈素梅进行考勤。而陈素梅提供的服务日志并不完整,且从服务日志上看陈素梅的工作亦不连续。陈素梅并无证据证明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掌握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陈素梅亦自认每隔一小时将公厕打扫一遍约需30分钟,其余时间在公厕休息室休息。故原审法院综合陈素梅的举证情况、当庭陈述及其岗位性质,对于陈素梅主张的2010年4月25日至2014年7月15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陈素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海闸环北站公司以此为由终止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陈素梅要求上海闸环北站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陈素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乔蓓华代理审判员  杨 力代理审判员  浦 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