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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003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桂平、黄春等与南通市联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平,黄春,丁孝如,丁圣林,裴桂元,施仕龙,李长寿,毛金贵,苏进红,顾中平,朱素龙,周卫山,黄德胜,常永进,韦元国,汪俊武,王梅,王雯,方海燕,冯萍,周锦霞,周井兰,刘慧凤,孙志芳,钟长多,周兆仁,胡志祥,周小华,翟俊拥,岳长和,朱顺利,陈桂香,黄德龙,李保明,南通市联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0304-2号申请执行人张桂平。申请执行人黄春。申请执行人丁孝如。申请执行人丁圣林。申请执行人裴桂元。申请执行人施仕龙。申请执行人李长寿。申请执行人毛金贵。申请执行人苏进红。申请执行人顾中平。申请执行人朱素龙。申请执行人周卫山。申请执行人黄德胜。申请执行人常永进。申请执行人韦元国。申请执行人汪俊武。申请执行人王梅。申请执行人王雯。申请执行人方海燕。申请执行人冯萍。申请执行人周锦霞。申请执行人周井兰。申请执行人刘慧凤。申请执行人孙志芳。申请执行人钟长多。申请执行人周兆仁。申请执行人胡志祥。申请执行人周小华。申请执行人翟俊拥。申请执行人岳长和。申请执行人朱顺利。申请执行人陈桂香。申请执行人黄德龙。申请执行人李保明。申请执行人张桂平等34人委托代理人梅海,海安县白甸镇司法所所长。被执行人南通市联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住所地海安县白甸思进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俊,该公司董事长。张桂平等34人与联创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海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海劳人仲案字(2014)第4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按上述法律依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62729.2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2015年2月2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联创公司银行存款2700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联创公司已履行242033元。余款部分,因被执行人联创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桂平等34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联创公司目前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张桂平等34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保留债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应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