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谭伟与兰忠彪、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伟,兰忠彪,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安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谭伟,男,生于1983年6月22日,汉族,住广安市武胜县。被执行人兰忠彪,男,生于1977年7月19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王华,女,生于1986年8月1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申请执行人谭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谭伟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同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华所有的XXX号轿车,由于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未查到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4)广安民初字第40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云华审 判 员 曾 华代理审判员 蒋幺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