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韩婧犯抢劫罪、抢夺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执字第3402号罪犯韩婧,现在天津市子监狱服刑。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2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6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负民事赔偿责任。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5年6月9日止。本院以(2013)一中刑执字第32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9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天津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韩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三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韩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婧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11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