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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黄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黄法刑初字第48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女,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暂住广州市黄埔区横沙大街,户籍住址广东省揭阳市。因本案于2015年4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埔检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慧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从2014年7月起,在位于本区横沙大街自编29号其经营的兴隆百货店内,多次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从中牟利。2015年4月25日,公安人员查获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及2名参赌人员,缴获投注收据30张和赌资3177元、电脑主机1台。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赌博罪,特提请本院判处,并建议判处拘役。上述事实,除被告人供述外,还有经过当庭质证的公诉机关提供的物证“六合彩”投注收据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被告人辨认属实的案发现场照片、电子物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及证人覃某、翁某、黄某丙的证言、抓获经过的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以接受不合法的“六合彩���投注形式聚集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能够当庭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相适应,可予采纳;关于对扣押的接受“六合彩”投注的收据,应作为物证归档保存。根据上述情节并结合被告人作案时间长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4月25日起至2015年7月24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在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五日内缴清)。二、扣押的赌资3177元和电脑主机1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汤炜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茜茹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