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冠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学川与刘子东、刘怀东、刘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川,刘子东,刘怀东,刘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学川,男,教师。被告刘子东,男,成年,工人。被告刘怀东,男,农民。被告刘书俊,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川诉被告刘子东、刘怀东、刘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