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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冠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张学川与刘子东、刘怀东、刘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川,刘子东,刘怀东,刘书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冠民初字第105号原告张学川,男,教师。被告刘子东,男,成年,工人。被告刘怀东,男,农民。被告刘书俊,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学川诉被告刘子东、刘怀东、刘书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已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学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守君审判员  赵天鹏陪审员  吕书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姜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