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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宋彦军与胥克国、杨秀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彦军,胥克国,杨秀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宋彦军,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胥克国,男,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秀艳,女,汉族,住平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怀东审判员 : 刘 强审判员 :张金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