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庆法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胡晓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胡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法执字第3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程桦,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晓飞,男,198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初字第738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康富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胡晓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户籍虽在本辖区,但长期在外地打工,具体住址不详,常年不回家。查询房管部门无房产登记信息,查询交警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已注销,在本辖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庆法执字第3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洪升审判员  王化杰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