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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王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王峥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州南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曙红、陈旭,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峥平。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王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林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