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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邓理强与陈文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理强,陈文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执字第00144号申请执行人邓理强,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文江,男,195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邓理强与陈文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陈文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五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查明,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一初字第002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富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