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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甘钜辉、周权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钜辉,周权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930-1号申请执行人甘钜辉,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周权康,汉族,暂住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一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周权康的集体分红款174019.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仲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