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敦执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敦化市人民法院与贺万良罚金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514号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贺万良,男,年月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敦化市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贺万良罚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敦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景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玉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