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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潘建忠与邱荣清、陈飞云、福建荣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建忠,邱荣清,陈飞云,福建荣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潘建忠,男,196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淑兰,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忠联,福建业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邱荣清,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飞云,女,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邱荣清,男,196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建荣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法定代表人邱荣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潘建忠与被执行人邱荣清、陈飞云、福建荣利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执行后,由执行员裘红曼执行,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评议。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登记房产、车辆信息,银行无存款,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意保留债权,待该案有条件执行时,立即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的(2014)梅民初字第258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忠审判员 甘峰才审判员 项宇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