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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加、闫桂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加,闫桂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0号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志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志加,男,194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桂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加、闫桂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加、闫桂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书梅审 判 员  王利凤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