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加、闫桂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加,闫桂芬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01740号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郜志宇,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志加,男,1949年9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闫桂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加、闫桂芬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铁岭县东大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志加、闫桂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40元,减半收取2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书梅审 判 员 王利凤人民陪审员 许玉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新 搜索“”